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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别,自20047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委托的正确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行政许可委托的要求

(一)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的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由省、市(州)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省、市(州)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合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市《州)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报请省局核准。严禁超职权、越范围实施行政许可委托。

(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只能是质量技术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所有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作为委托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得将行政许可的实施权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

(四)实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委托,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的要求签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委托书入 市(州)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与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签订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委托书》应一式三份,委托和受委托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持一份,一份报省局备案。

(五)行政许可委托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需要继续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的,应当自行政许可委托时限届满三十日前,重新办理行政许可委托手续。

(六)委托行政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受行政许可委托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称、地址、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内容等,及时通过本局所在地的媒体向社会公告。

(七)委托行政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行政许可委托期间内,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委托的,依照上述签订行政许可委托书的要求执行。

二、行政许可委托的程序

省、市(州)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机关研究提出拟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的具体事项;

(二)委托机关研究确定拟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的受委托机关;

(三)委托机关拟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委托书人发送拟受委托机关征求意见;

(四)受委托机关收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委托书》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至委托机关;

(五)委托机关研究决定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委托行政许可的事项报省局核准);

(六)行政许可委托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签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委托书人

(七)委托机关将委托行政许可的内容向社会公告发布。      

 三、行政许可委托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行政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权利和义务。

l、确定受委托的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具体内容,决定行政许可委托的变更、中止和终止;

2、对受委托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包括实施方式和后果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保证受委托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3、对受委托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其实施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对受委托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事项进千二务指导和培训;

5、向受委托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相关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受委托行政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权利和义务。

l、建立健全并执行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告知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2、以委托行政许可质量技术监督局名义,在其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合法性向委托行政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3、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4、接受委托机关对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5、按规定正确使用委托机关提供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行政许可委托的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委托的内容确定、事项核准、备案、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培训等工作,由委托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的相关业务机构负责;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管理,由法制机构负责。

  五、行政许可委托的责任

 (一)委托行政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受委托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行政许可委托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超越委托的权限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行政许可委托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违反法律规定、不按委托机关的要求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损失,由委托机关承担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可向受委托机关追偿。

 (四)受行政许可委托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活动失察、失职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省纤维检验局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工作,比照本意见执行。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